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不同历史时期,我国学校内部的领导体制出现过不同的形式。现简述如下:
(一)校务委员会制(1949—1952)
新中国成立初期,学校内部普遍实行校务委员会制度,规定由进步的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校务委员会,校长一职则由政府委派。
(二)校长责任制(1952—1958)
1952年,政务院批准实施校长责任制。3月18日,教育部颁布试行《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和《小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中小学实行校长责任制,设校长一人,负责领导全校工作……校长由省、市人民政府任命。于是,中小学内部建立了校长责任制的领导体制。但是,由于这种体制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督机制,因此,在学校的实际运作中出现了一些弊端,如滋长了校长独断专行的风气。
(三)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58—1963)
整风运动之后,国家全盘否定了校长责任制,提出在中小学设立党支部,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种体制以党代政,使得行政机构和行政负责人无法在学校领导中发挥作用,导致学校管理效率低下,无法保证教育质量水平。
(四)地区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63—1966)
1963年3月,教育部颁布相关条例,对学校领导体制做了新的规定。《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和《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地区党委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领导全校的工作……学校党支部对学校行政工作负有保证监督的责任。”这种体制明确了学校党支部的职责,使行政部门的作用得到了发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学校的教学质量。但是,以党代政的现象并没有得到彻底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