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校长负责制”问题的分析,可以理清解决问题的线索和思路。具体而言,为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可考虑做出如下调整与变革:
(一)大力提高校长合法收入水平
针对现行校长负责制之下,对校长激励不足的问题,应该考虑较大幅度提高校长的合法收入水平。这一举措的合理性在于:一方面,从“高薪养能”出发,为招揽合适的校长人选,就必须给校长以较高的工资与福利待遇。对办好一所学校而言,校长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故校长职位对入职者教育水平尤其是管理素养的要求,也远远高于对一般教师岗位的要求。相应地,这就要求给予高素养的校长人选,以明显高于一般教师岗位的工资和待遇。另一方面,从“高薪养廉”出发,给予校长较高的工资福利待遇,既可解除校长入职后为生计所困之忧,又可从一个侧面,有助于降低甚至免除其贪渎之心。至于校长的收入水平,可比照与校长同等年资的教师和国企管理人员的正常收入水平加以确定。考虑到校长与国企经理人员工作性质、劳动投入和管理风险的差异,我们认为:校长的合法收入水平,可在上述两类人员之间确定一个合理的“中间值”较为妥当。其实,国内有些地方如上海等,也已开始对校长任用和薪酬制度加以改革,尝试实行校长聘任制、校长职级制和校长年薪制,从而有助于实质性提高校长的合法收入水平。这种做法无疑是值得肯定并逐渐完善和推广的。
(二)尝试建立中介性监控机制
针对现行“校长负责制”的监控机制问题,应考虑建立一套稳定长效的校长权力约束机制。管理理论与实践都表明,真正有效的权力约束,只能是通过直接有力的外部监控机制的有效运作才能实现。
在具体设计公立中小学校长的权力约束机制时,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做法可资借鉴:第一,国外一些国家公立中小学所实行的领导体制。如苏联的校务委员会、法国的学校理事会、英语国家的学校董事会、德国的教师家长代表会议,以及日本的学校评议会等公立中小学领导制度。虽然形式各不相同,但其共同点却在于,这些国家都设立一种外部机关作为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成员包括校长、教师代表、政府官员和社会人士,并能直接具体地约束校长行使管理职权。[6]在这种体制下,校长虽可参与决策过程,但已不再是最高决策者,而成为学校决策的执行人和学校日常事务的管理者。第二,目前国内一些地区也在尝试一些约束校长权力的新做法。如在广东顺德和广州天河区,公立中小学即设立“学校事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包括校长、教师代表、家长代表、教育部门官员及社会相关人士,主要发挥对学校事务的咨询和监督作用。[7]不过,与国外做法明显不同的是,国内的“校监会机制”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地位,也不是公立中小学的最高决策机关,这就减弱了其对校长权力的实质约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