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服务学习的基本概念
一、志愿服务、社区服务与服务学习
美国社会有着悠久的“志愿服务”传统。在美国,有成千上万的志愿者无偿地为社会各个领域提供志愿服务。“志愿服务”是我国的习惯说法。在美国相应的活动被称为“志愿者主义”(volunteerism),它是指公民无偿地参与到直接满足社会需求的社会服务活动中。
社区服务是指公民为了满足社区居民的各种生活需要而开展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居民自助、互助的服务活动。本杰明·巴博(Benjamin Barber)认为参与社区服务是民主公民生活的必要内容。它“为我们的邻居和我们的国家提供服务并非只是利他主义者的天赋,它是每一位依托政治责任而享有自由的公民的义务”[1]。有人也将社区服务称为社区志愿活动(volunteering in the community),但是美国的志愿主义与社区服务还是具有明显区别的。从本杰明·巴博的阐述中,我们可以明显体会到两者虽然都有服务的性质但却各有侧重,前者强调的是“志愿”,后者强调的是“责任”“义务”;前者服务的范围和服务的内容都要比后者要广泛,后者的服务范围主要是社区,而且服务内容要贴近社区生活,并力图通过社区服务与社会的变革需要相结合。
美国国内关于“服务学习”的定义有上百种之多。其中,国家服务社团(Corporation for National Service)在1993年所下的定义是比较早的,而且也是被研究者引用频率比较高、比较权威的定义。该定义将服务学习表述为“学生在积极参与精心组织的社区服务活动过程中获得学习和发展的一种模式。服务学习既能够迎合社区的实际需要,同时又可以将社区服务与学校的课程整合,为学生提供反思的机会,使学生的学习超越于课堂,延伸至社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