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托林根据自己多年心理治疗的临床观察和专门研究,提出了一套独特的自我意识发生理论。他认为,自我意识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单线型的。因为人刚生下来,就加入各种关系系统——先是作为自我物,而后成为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的客体和主体。不同的关系系统又引起人的不同的积极性方式,从而产生彼此间不同的、和机体积极性有关的自我意识现象。起初,由于感知觉运动,个体产生了有机体水平的自我意识;随后,作为社会生物的人而产生的积极性,使人用别人的眼光看自己,继而产生了对父母的自居作用,学会完成各种动作,形成性别同一性、在家庭关系和同伴关系中的自我同一性,最后是职业同一性。这些都是在个体发展水平上的自我意识。当人意识到自己的社会价值、生存意义、在社会上的地位,能对自己过去、现在和将来获得的成就的社会意义和个性意义作出评价时,人的自我意识就达到最高水平——个性水平。斯托林认为,促使自我意识产生的主要因素是儿童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别人直接或间接的暗示、对行动和行为的控制以及参与实际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