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工作的政策法规建设,始于198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的改革,促进高校发展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要“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1990年,国家教委颁布了第14号令《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为政府主导的高等教育评估提出了统一的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将政府实施的高等教育评估定位为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质量监控的重要形式,并进一步详细地规定了评估的范围、标准、实施方法和评估结果的应用方式等方面的原则。
20世纪80年代末,社会其他机构开始介入高等教育评估活动。1993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该文件指出“社会各界要积极支持和直接参与高等学校的建设和人才培养、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这一文件肯定了民间实施的高等教育评估的合法地位,也进一步激发了社会机构对高等教育评估的热情。文件公布后,不仅关注高等学校评估的民间机构迅速增加,各地还纷纷建立了一些专门从事教育评估的事务所,出自民间的大学排名和学科专业排队等评估活动与评估结果的数量日益增加。民间机构所做的高等教育评估结果,成了社会新闻的热点内容;新闻媒体的介入,也使民间机构的高等教育评估工作产生了更为广泛的社会影响。民间机构的自发评估与政府主导的评估这两种不同的评估形式在我国得以正式确立。
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高等教育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2]至此,将高等教育评估制度作为一种管理手段来使用,获得了法律赋予的稳定合法性。《高等教育法》对于高等教育评估的法律支持,使高等教育评估的地位得到巩固和提高,评估成为高等教育依法治教的重要工具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