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我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曾几度变更,其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集中统一管理阶段(1950—1957年)
美国比较教育学家卡扎米亚斯等人在研究了教育的传统及变革后指出:所有社会在民族危机和重大事变时期之后都有过重大教育改组的尝试。[1]新中国成立不久,随着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剧烈变动,政府开始对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进行改造。
新中国成立之时,全国有高等学校227所,其中,公立学校138所,私立学校65所,接受外国津贴的教会大学24所。为有效地管理全国高等学校,1950年5月,政务院颁布《各大行政区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华北地区高等学校由中央教育部直接领导外”,“各大行政区高等学校暂由各大行政区教育部或文教部代表中央教育部领导”,“各大行政区高等学校的重要方针,除由中央教育部作一般性的统一规定外,各大行政区教育部或文教部亦得作适应地方性之规定,但须报中央教育部核准后始得执行”。[2]该文件确立了中央教育部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地位,为新中国成立初期集中统一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1950年7月,《政务院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问题的决定》提出全国高等学校“以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统一领导为原则”,强调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对全国高等学校(军事学校除外)均负有领导的责任,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或文教部均有根据中央统一的方针政策,领导本区高等学校的责任。文件还规定:“凡中央教育部所颁布的关于全国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与制度、高等学校法规,关于教育原则方面的指示,以及对于高等学校的设置变更或停办,大学校长、专门学院院长及专科学校校长的任免,教师学生的待遇,经费开支的标准等决定,全国高等学校均应执行。”[3]该文件的颁布,标志着集中统一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正式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