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我国高等学校微观管理体制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一)校(院)长负责制(1950—1956年)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按照“维持原有学校,逐步加以必要的与可能的改良”的指导思想,对高等学校采取先接管、接收、接办然后予以改造的方法。各高等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临时管委会)作为临时性、过渡性的领导体制,行使管理学校的权力,维持高等学校教学秩序。
1950年4月,中央教育部指示:“高等学校一律实行校长负责制。”同年8月14日,中央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暂行规程》,规定“大学及专门学校采校(院)长负责制”,并明确校(院)长的职责如下:“(一)代表学校;(二)领导全校(院)一切教学、研究及行政事宜;(三)领导全校(院)教师、学生、职员、工警的政治学习;(四)任免教师、职员、工警;(五)批准校(院)务委员会决议。[24]”文件还规定,在校(院)长领导下成立校(院)务委员会,负责审查各系及各教研组的教学计划、研究计划及工作报告;通过预算和决算;通过各种重要制度及规章;议决有关学生重大奖惩事项;议决全校(院)重大兴革事项。
1952年我国开始进行院系调整,进一步确立了校(院)长负责制,校(院)长领导高等学校内部的全盘工作,直接向党和国家负责。当时高等学校党的组织实行党组制,即党组成员以行政负责人的身份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而学校的党委会和政府机关的党委一样,在政治上起核心作用,不领导行政工作。1955年5月,中宣部《关于学校教育工作座谈会的报告》指出:“学校中的党组织和学校行政互相间都没有领导或指导关系,但应互相帮助,密切配合,为搞好教学、办好学校而协同进行工作。”[25]该报告得到中共中央的支持。1955年8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宣部《关于学校教育工作座谈会的报告》,要求各地党委认真研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