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高等教育卷

二、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微观管理体制的调整与确立

字体:16+-

“**”结束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经历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院)长分工负责制、校长负责制的试点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几个阶段。

(一)党委领导下的校(院)长分工负责制(1976—1984年)

1978年10月,教育部重新修订了“高校六十条”,颁布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即“新高校六十条”),规定“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学校党委员会要支持以校长为首的全校行政指挥系统行使职权,并督促和检查他们的工作”。[33]同时,高校系一级也仿照学校领导体制,“实行系党总支委员会(或分党委)领导下的系主任分工负责制”[34]。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后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定要经过党委员会讨论。党委员会做出决定后,由校长负责组织执行”[35]。校长是国家任命的学校行政负责人,副校长协助校长分工领导教学、科研、总务等方面的工作。

与1961年的“高校六十条”相比,“新高校六十条”取消了校务委员会,设立学术委员会,其职责包括“在校长或副校长领导和主持下,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工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审查、鉴定科学研究的成果,评议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参与提升教授、副教授工作的审议,主持校内学术讨论会,组织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等”[36]。直到1983年5月的全国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才提出学校可以试行设立起参谋、咨询作用的校(系)务委员会。1984年12月,《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试行设立校务委员会的通知》规定:“校务委员会的成员,应以对教育工作有见解、在学术上造诣较深的学者或富有经验的老教育工作者为主体,也要有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做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代表参加。”[37]“高等学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咨询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可以受校长委托,代表学校进行某些活动。”[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