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不断探索高等学校微观管理体制,先后实行过校(院)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院)务委员会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院)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党的一元化领导下的革命委员会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院)长分工负责制、校长负责制的试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高等学校微观管理体制也在不断调整,其中的经验教训值得认真反思。
(一)高等学校微观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主题与成就
几十年来我国高等学校微观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高等学校内部与外部的关系;二是高等学校内部政治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三是高等学校内部政治权力、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四是高等学校与内部院系的关系。
英国比较教育学家萨德勒曾经说过:“学校以外的事情甚至比学校内部的事情更重要,并且校外的事可以支配和说明校内的事。”[44]这句话可以用来解释我国高等学校微观管理体制形成与发展的外部关系。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对高等教育实行高度集中的宏观管理体制,即使曾经出现过几次“权力下放”和“权力集中”的反复,也都是相对的、暂时性的。高等教育高度集中的宏观管理体制决定了影响和制约高等学校微观管理体制变动的主要因素,往往来自外在的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以及不同时期有关政策的变化,而与高等学校自身的因素和需要关系不大,甚至几乎不存在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高等学校微观管理体制在何时变化、发生什么变化及如何进行改变,主要不是由高等学校根据自身需要自发或主动开展的行为,而是由教育行政部门(甚至是中央政府)根据不同时期的政治形势和政治需要决定的。[45]由于高校在政府的直接领导和控制下办学,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有限,高校成了政府的附庸,高等学校微观管理体制的变化自然成为我国政治形势变化的晴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