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收研究生的意见》,正式恢复招收研究生,同年年底教育部召开会议,决定1977年、1978年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合并进行,议定招生计划数为8500人,而实际上1978年共招生1.07万人。此后两年,招生人数有所下降,1979年和1980年招生数分别是8110人和3661人,均未能完成招生计划,尤其是1980年,只完成招生计划数的56.31%。[7]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颁布,并于198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此后,我国的研究生教育规模开始稳步增长。
研究生教育规模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978—1985年是快速发展时期,招生数从1978年的1.07万人上升到1985年的3.99万人(硕士生和博士生),增长了272.89%,平均每年增长38.99%。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导致一些基础资源如导师数量、教学设备、科研条件、生活条件、培养经费等滞后于研究生规模发展的需要,从而影响研究生培养的质量。针对这些问题,原国家教委及时提出“七五”期间研究生教育以“提高质量,稳步发展”为指导方针,从1986年起,研究生招生规模开始缩减,硕士生招生数从1985年的3.73万人下降至1991年的2.54万人,缩减了31.90%,其中最低年份只招生2.50万人(1989年),见表1-4。1986—1991年,博士生招生数虽然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但其间也有所反复,招生数的增长与缩减往往交替发生。
表1-4 1982—2016年研究生数量变化情况(不含研究生班)
续表
1992年,我国开始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也进入新的阶段,为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契机。1993年,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2000年在学研究生规模力争比1992年翻一番,其中博士生教育要有更大的发展。因此,1992—1999年,研究生教育规模进入持续增长期,硕士生招生数从1992年的2.83万人增长到1999年的7.18万人;博士生招生数从1992年的0.50万人增长到1999年的1.99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