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21]该文件内容包括,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重要性和工作原则以及因地制宜制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具体政策。要求地方政府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能力,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确定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条件。
文件还为地方政府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和流入地学生升学考试工作做出详细指导,对符合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随迁子女净流入数量较大的省份,教育部、发展改革委采取适当增加高校招生计划等措施,保障当地高考录取比例不因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参加当地高考而受到影响。对不符合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随迁子女,流出地和流入地要积极配合,做好政策衔接,保障考生能够回到流出地参加升学考试;经流出地和流入地协商,有条件的流入地可提供借考服务。各地要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防止“高考移民”。
在上述文件颁布之后。各省级政府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对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就读高中和参加高考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