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改制高中在公办与民办两种办学体制的归属困惑,学术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以经费来源为标准进行区分。二是以学校办学的自主权为标准进行区分。三是以学校的办学主体和产权作为标准进行区分。但事实上,国际公办教育和私立教育的合作趋势,极大地改变了人们对公立私立学校的区分标准。如今不管是以经费来源为标准还是以办学自主权为标准,抑或是以办学主体和产权为标准,公办和民办学校都越来越多地显现出趋同性,再用传统的公私二元对立观念来区分普通高中学校是行不通的。所以,我国实行的改制高中政策,先天的缺憾是没有将其定位为“改造薄弱学校”。
在美国,特许学校(Charter School) 和签约学校(Contract School)的施行都是为了改造办学水平较差的公立学校,通过实行公校私营,利用运营权的变化来激励其重新恢复活力,但其属性仍然是公立学校。从这类学校的发展实践来看,公办民办不是势不两立的二元对立关系,而是相互协调促进的关系。在这方面,我国香港地区的“直资学校”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
回顾改制学校发展的进程我们可以看出,中央对改制学校的定位已经开始从“社会力量办学”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一部分转而成为教育领域“乱收费”的焦点和需要清理整顿的重点。其实,对改制高中的异议早在治理乱收费和讨论教育公平问题的过程中就开始了。几乎在下发的每个杜绝乱收费的文件中都涉及改制高中,似乎改制高中必然带来乱收费。其实,这些问题的存在是多种因素导致的,在改制高中出现之前就存在,在改制高中政策废止后依然存在。
对于“名校办民校”,有支持者,也有反对者。支持者认为,为了扩大普通高中优质教育资源,应该允许名校办民校,但必须做到“四独立”,这样才能使普通高中优质教育资源增加,能为学生享有优质教育资源创造更多的机会。反对者认为,普通高中领域的“名校办民校”会引起不公平竞争,会造成学校国有资产流失;高收费会增加学生家长负担,会导致教育不公平和教育腐败。另有中间派认为,普通高中阶段的“名校改制”在一定时期内存在一定的合理性,有利于缓解普通高中优质教育资源供求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