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到20世纪末,全国重点建设1000所实验性、示范性高中。
1995年7月3日,国家教委正式部署在全国创建1000所示范性普通高中,提高我国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其文件在有关教育类学术期刊发表[12],在全国高中产生了巨大影响。
文件指出,建设和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高中是一项重要的战略措施,对于加速人才培养,推动普通高中教育的发展,带动我国教育水平的提高,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文件认为,示范性高中应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模范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学思想端正,加强德育,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教师素质与办学条件好,办学有特色,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外有较高声誉的普通高级中学。
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评估和实施细则,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建设。同时,要向国家教委申报示范性高中校数,国家教委根据各地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数和办学水平确定并下达国家级示范性高中数量。
文件对申报的步骤也作出规定,即先由学校自评、申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评估,符合标准的,再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报国家教委,经评估验收后正式公布。申报示范性高中所在县(市、区)必须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并验收合格;必须有对薄弱高中扶持、改进的积极措施,并取得一定成效;必须有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得申报。
文件上说,国家教委将于1997年前后评估验收。评估验收的示范性高中包括办学卓有成效的,侧重升学预备教育、实行分流教育、侧重就业预备教育的高中和特色高中等。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帮助这些高中进入国家教委评估验收的示范性高中行列。国家教委会对公布的示范性高中实行定期复查,不搞“终身制”。经复查发现问题,责成当地政府和学校加以改正;对少数办学问题较多,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示范性高中的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