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曾说,政府的所有功能都需要财政支撑,同时,政府的所有行为都反映到财政上。本章第一节,梳理了我国教育经费预算拨款制度的演变,这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也体现在支出的总量和结构性数据上。
一、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分配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反映的是各级政府为了办教育所付出的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费用,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企业办学中的企业拨款、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是教育责任在财政支出上的反映。
世界银行在20世纪80年代,在发展中国家推行结构调整时,有一个重要的结论,即发展中国家短缺的教育经费,没有投向对社会整体福利贡献更大的中小学教育,却主要投向高等教育,让教育经费支出呈现逆向转移支付及配置效率低下的状态。由此,世界银行在全球推行“结构调整贷款”。在我国,高等教育在最近20年里一直占有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的20%~25%,这是一个相对比较合理的比例(见图4-1)。
图4-1 1996—2015年各教育阶段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分配比例
1996—2015年,我国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分配比例呈现出小学阶段最高,中学阶段次之,幼儿园分配比例最低的状态。其中,幼儿园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所占的比例在近几年有所增加。
二、各省(区、市)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分配比例
按照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指导意见,公益性事权由中央政府决定,但是,各省(区、市)由于人口构成和分布密度不同,所负担的高等教育规模不同,各省(区、市)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总支出的比有非常大的差异。表4-1提供了各省(区、市)的具体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