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与教学评价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宏观指引和价值导向。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课程与教学评价取得进展的突出表现之一,在于一系列有关教育评价政策的颁布与实施,有力地保障了我国课程与教学评价研究的改革与发展。回顾我国教育评价政策发展的基本历程,可以帮助我们从国家政策的宏观层面把握课程教学评价变革的基本方向。
1985年以前,国家有关教育评价工作的指示精神更多地停留在一般性原则的要求层面,还没有很好地从组织、制度等方面加以落实。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评价的研究和实践进入了全面开展阶段。《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组织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部门定期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虽然其中指的是高等学校,但其精神对各级各类学校也是适用的。
为了加强对教育事业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原国家教委于1986年成立了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相继成立了教育督导机构。1991年4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15号令,正式颁布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该规定对教育督导工作的性质、任务、范围、机构、督学、督导、罚则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关于中小学及幼儿园教育督导工作制度的行政法规性文件。它标志着我国教育督导工作开始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1991年5月,国家教委同时印发了《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和《关于实施〈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试点的意见》两份文件。自此,我国基础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有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和实施指导意见,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开始规范、有序地开展起来。[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