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民办教育卷

一、恢复起步期(1978—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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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这段时间,可看作民办基础教育起步发展时期。作为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转折,十一届三中全会对教育思想展开深入讨论,着手开展教育恢复与整顿工作。从客观环境看,随着人民群众对教育重视程度的提高,恢复中的公办基础教育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接受更多、更好、更有特色的教育的需求,这是民办基础教育孕育与发展的渊源。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恢复、调整中小学教育的同时,积极探索办学形式的变革,对社会力量办学一直采取鼓励和大力支持的方针。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民办教育宏观管理体制和政策环境日益完善。1980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新的历史条件下普及小学教育提出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其中第三条专门针对民办教育问题提出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1]该文件有力促进了小学教育普及工作,为民办基础教育发展奠定了基础。改革开放先行地的民办基础教育率先起步,如1981年上海市有普通中学1003所,其中民办中学有57所;普通小学3339所,其中民办小学有668所。[2]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198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鼓励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的原则。

在中央政府政策的引导下,各地积极开展社会力量办学的实践探索,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以山东省为代表的各地经验得到了国家认可。1989年12月17日至24日,在全国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的山东现场会上,要求各地学习山东经验,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办学的积极性,依靠人民办好教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3]当时的国家教委在总结地方社会力量办学试行条例和办法的经验的基础上,于1987年印发《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首次正式规范民办中小学办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