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办基础教育40年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国有民办”(包括社会承办学校、公立“转制”学校),“民有民办”(包括个人办学校、事业单位办学校、企业办学校、教育集团办学校)以及混合所有制等典型模式。
(一)“国有民办”模式
“国有民办”中小学,包括社会承办学校(也称为“民办公助”学校)和公立“转制”学校(也称为“公办民助”学校)两类。
社会承办学校是指个人或社会团体作为承办人,在一定的启动资金基础上,向政府教育部门或其他部门租赁、借用一定的场地而开办起来的学校。如宁波市A中学是社会承办学校的一个典型。承办人向宁波市教委租用办学场地,校长拥有较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包括:校长自主组建学校领导班子,聘任副校长和各处室负责人;校长自行聘用教职工,并有权决定教职工的工资待遇和奖金福利;学校自主拓展办学渠道,走以基础教育为主、“三教”(普教、职教、成教)互相渗透的办学新路子;学校可自主招收“民办班”。
公立“转制”学校是指政府根据社会的教育需求,按照法律程序将原有的国有公办学校或是政府新建学校交给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进行“转制”运行的学校。这类学校享受民办学校的政策和待遇,以自己的办学质量获取社会的支持。公立“转制”学校最早于20世纪90年代初出现在上海。当时上海市的民办中小学中,转制学校占一定比例,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政府在城市公共建设过程中新建的、与新的居民住宅小区相配套的学校,另一种是已开办的薄弱学校。如上海市B中学是公立“转制”学校的一个典型。该校是1993年经徐汇区批准,由一所公建配套学校“转制”而来的全日制完全中学。其校产属国家所有,即学校的所有财产,包括办学所增值的部分,全部归国家所有;校长全权负责学校的经营管理和教育教学。学校进行了管理体制的改革,改变原来政府对学校的直接调控,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具有教育、人事、招生、财务自主权,自行筹措办学经费。政府在办学硬件和软件上给学校以支持、督促和指导。该校“转制”后,教育资产大幅增值,实力由弱变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