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教育法治与民办教育发展的内涵
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生活方式和社会秩序。[19]法治的内涵受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及历史传统的影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地域特点。[20]民办教育法治亦是如此,要求积极弘扬法治理念与精神,依法对民办教育进行治理。民办教育法治是指依法治教,依照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充分调动教育组织和教育人员的积极性,各方平等参与民办教育立法、法律制度实施、法律制度目标实现的全过程。[21]
民办教育法治化包含民办教育理念法治化、民办教育关系法治化和民办教育行为法治化。[22]民办教育理念法治化的核心问题,是将民办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评价纳入法治化轨道,在教育公益性的前提下,遵循民主、自由、公平等价值理念。民办教育关系是人们在教育活动中结成的以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为主体的,具有广泛社会参与性的一种普遍而又特殊的社会关系。[23]民办教育关系法治化的实质是通过法律理顺教育关系框架,使各教育关系主体的权利得到保障,权力得到保证,整个教育工作按照既定目的、有条不紊地进行,最大限度实现国家利益。[24]民办教育关系法治化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界定民办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尤其是如何正确界定受教育者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25]民办教育行为是基于民办教育关系而出现的、围绕民办教育权力的获得和运用以及民办教育权利的获得和实现而展开的社会活动。民办教育行为法治化是教育行政和学校管理的法治化,为教育实施创造更好的内外部环境,促进教育实施本身的法治化进程。[26]民办教育法治化,符合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符合人民对教育多样性制度的内心需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教育的需求,符合我国未来教育发展的基本方向,同时也符合国际教育事业发展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