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与教育部将民办学校举办者定义为“以出资、筹资等方式,发起、倡议并具体负责创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1]。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指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也就是说,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目前我国大多数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社会组织而非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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