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民办教育卷

一、恢复发展期(1978—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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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和人们思想观念转变,教育领域的拨乱反正和教育战略的重新调整,我国民办教育得以恢复和发展。1981年,为解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迫切需求与教育资源严重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国家创立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1980年,全国共有教育培训机构30所,奠定了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基础,拉开了当代民办教育大发展的序幕。[3]《宪法》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吹响了民办教育正式崛起的号角,民办教育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4]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同时提出要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三级办学体制。

此后,国家层面又相继出台了《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不得乱登办学招生广告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旧社会由私人创办的私立学校可否恢复校名问题的复函》《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几个问题的通知》《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学招生广告审批权限的通知》《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共计9项政策文本。

此阶段主要以实施规范性教育政策为主,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整体还处于萌芽状态。这不仅源于国家和社会对民办教育整体上还抱有一种试探性的、谨慎的观望态度,也因为随着民办学校的快速发展,社会力量在办学过程中也出现了虚假招生、违规招生、管理混乱等办学乱象。1986—1991年,国家先后发布实施了9项政策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特别是我国第一个较为全面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法规性文件《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为早期民办教育办学指明了方向。其后颁布实施的《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则分别从财务管理、教育管理、印章管理等方面对社会力量的具体办学行为作出了规定。这些政策对于规范办学主体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教育办学秩序,化解办学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客观上,无论从风险防范的体系化、内容的全面性还是功能的预先防控性来讲,此阶段的风险防范机制仍然比较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