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发表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召开,我国开始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教育改革也开始突破“姓资姓社”的束缚得以深化发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首次明确了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十六字方针,“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再次重申了“十六字方针”,并指出“社会力量办学是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高等教育法》也明确指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同时规定:“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与此同时,1998年教育部出台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今后3~5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
这些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一方面反映了中国社会面临着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的深刻变革;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我国教育领域供需矛盾的日益凸显。1999年我国高校开始实施扩招政策,民办教育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以民办高校为例,其数量从1997年的1115所增长到2001年的1415所,平均每年增加75所;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从20所增长到124所,且出现本科层次的民办高校。[5]与此同时,诸如办学质量不佳、经费困难、管理混乱等一些违规违法现象也日益凸显。这一阶段有三项政策法规对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和作用,分别是《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尽管没有办学风险方面的直接论述,但有关办学风险防范和管控的措施在这几部法律法规中都得到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