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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涵式发展期(2017年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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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日,新《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生效,与先前发布的《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及《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文件构成了当前我国民办教育的主要制度体系。新法新政的出台也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以分类管理为主要特征的内涵式发展新时期。按照新法新政的相关要求,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主要类型、基本要求和管控重点将发生新的变化,健全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对民办教育平稳健康发展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新法体现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精神

为保护民办学校和举办者合法权益,新法避免了因实施导致的负面影响。一是没有设定统一的过渡期,授权各地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办法,保障现有学校办学稳定,实现平稳过渡。二是设定对出资者进行补偿或者奖励等方式,保证现有学校办学稳定。新法充分考虑到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特点和现实情况,规定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继续办学的,在终止时可综合考虑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三是新法再次重申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扶持政策。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提出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奖励等制度,在财政、税费、土地、收费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更大力度的扶持。同时,新政也进一步强化了对民办学校的治理和监控,为防控各类风险提供了有效保障。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健全了民办学校治理机制。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提出中央和地方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建立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信息强制公开等制度,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实行“黑名单”管理,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