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的每一个阶段都打上了浓重的政策印记,其生存发展更与教育政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早期民办教育是在政府有限允许和谨慎发展的态度下发展起来的,其风险防范政策的价值取向侧重于民办学校生存方面。
第一,对民办教育合法性地位的承认和确立。《宪法》明确了社会力量举办各种教育机构的合法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确认“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再到2002年专门以“民办教育”为对象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这一阶段不断加强并实现民办教育存在的合法性,也为民办教育的生存发展提供了制度之基。
第二,限制性教育政策背后体现了保护民办教育生存这一实质。像处于婴幼儿阶段的孩子需要父母更多的照顾一样,早期民办教育政策主要表现为一种规范性政策,特别是自1986年至1991年,先后发布实施了多项政策规定,重点加强管理和规范民办教育机构财务、教学和印章等方面。尽管这些政策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和强制性,但对于刚刚起步且尚未得到社会认可的民办教育而言,无疑对民办学校办学与生存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21世纪伊始,特别是1999年高校扩招和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以后,民办学校的办学数量、办学规模和社会影响力获得了快速发展。与此同时,随着民办学校的规模扩张和迅猛发展,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也出现了生源短缺、经费困难、管理混乱等诸多问题,甚至有相当一批民办学校纷纷倒闭。这一阶段民办学校风险防范的价值取向更侧重于在发展过程中如何保持稳定。诚如2006年《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指出的:“一些民办高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不少混乱现象和严重问题。近一段时间来,有些地方的民办高校相继发生因学籍、学历、收费等问题而导致的学生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既是民办高校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是民办高校深层次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集中反映了一些民办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不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也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对民办高校疏于管理、监管不到位。这些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解决,势必影响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把规范管理民办高校、促进其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此后,《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以及《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相继出台,对民办学校在教学管理、招生收费、法人财产权、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范管理,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稳定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