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作为一种公益性事业,在不同时期和阶段,教育政策总是或强或弱、或隐或现地影响着教育的发展。如学者所言,“在我国,主要是作为政策决策主体的政府掌握了教育资源及其配置权,因而政策决定着民办高校发展的规模、层次和水平”[9]。在民办教育成长发展的各个阶段,政府成为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的主体,从政策制定、制度供给、监管执行到责任追究,民办教育自始至终呈现出浓厚的政府主导特点。
在制度供给层面,主要体现为政府出台的大量包含风险防范的法规政策。如通过各种扶持奖励措施对民办学校财务风险、市场风险的防范,或对招生管理、产权制度、党的建设、质量管理等风险的防范和规避。在实践操作层面,主要体现为针对民办学校的年检制度、水平评估制度和督导制度等。由于这些制度主要以各级政府为发起主体和执行主体,缺乏专业机构和人员的广泛参与,其科学性、客观性存在一定缺陷。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政府的有限理性和权力惯性,政府本身也极易成为风险的制造者。
随着民办教育快速发展,民办学校的风险类型日益增多,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增强,风险防范的主体范围也不断拓展,逐渐形成了以各级政府、民办学校、社会机构等为主的多元防范主体。一是地方政府日益成为风险防范的主体。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后,地方政府成为民办教育制度创新的主体。2017年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后,辽宁、安徽、甘肃、湖北、云南、浙江、上海等省市先后出台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正式配套实施意见,对过渡期、收费定价、融资、财务管理和退出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二是民办学校自我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增强。改革开放初期,为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与教育供给严重不足的矛盾,我国民办教育获得了快速发展。由于投资办学的独特性和法律规范的不健全,我国民办学校具有天然的逐利性,因此也导致出现了一系列的办学风险。经过初期生存阶段、规模扩大阶段的各种风险洗礼后,很多民办学校风险防范的主动意识、自觉意识日益增强,更加注重以内涵建设为主的办学质量提升。特别是新政出台后,民办学校彻底改变了以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不分的状况,法人属性由“模棱两可”变得“泾渭分明”,法人治理上由“有法难依”变得“有法必依”,发展方式由“灰色地带”变得更加“阳光透明”。为了在日趋竞争激烈的教育市场中获得生存与发展,很多教育投资者采用多层次的发展战略,通过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整合教育资本,加速资本的聚集,或通过拓展融资渠道、完善治理结构、提高教师待遇、加强特色办学等提高办学质量和影响力,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三是社会组织和机构积极参与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管办评分离”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强调“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教育评估、质量认证机构等第三方组织逐渐成为民办学校风险防范领域的新兴力量。如河北省教育厅将民办教育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委托给河北省民办教育协会代为实施。上海市积极探索“第三方治理”模式,将民办教育认证权和评价权交给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机构。2014年8月,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服务中心成立,并作为第三方专业教育服务机构接受政府委托与购买服务。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下设的上海市民办教育评估中心则开展民办教育评估方面的工作。北京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民办教育协会开展民办高等教育结构办学状况评估等。[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