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8年国家开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思想解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的活力和创造性被激发出来,民办教育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拾遗补阙”到“不可或缺”,目前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增长点和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民办学前教育在此过程中历经重生、稳步发展、快速增长,自2004年起,尤其是2012年以来,成为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主体力量。[1]
民办学前教育的主体是民办幼儿园(简称民办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但现实中,尤其是近几年,不少民办园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性经费支持,甚至有些幼儿园完全依靠财政性经费,其所有权也完全属于政府部门,但由个人或私人部门(包含私营企业、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经营;有的幼儿园是公共部门和私人(或私人部门)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民办学前教育实践的复杂性,使得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规定从举办主体和经费来源的角度来界定民办园很困难,本章采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界定,即民办教育机构是“由非政府组织(教会、工会或企业)控制和管理”的教育机构,无论其是否接受公共权力机构的资金支持。[2]这是从经营控制主体来界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