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恢复发展与公办补充阶段(1978—1992年)
在此阶段,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许可下,民办学前教育逐渐恢复、发展起来。民办教育的正式崛起以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条款为标志:“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1987年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个专门的民办教育规章,首次明确了民办教育的概念、地位和设置等,标志着民办教育被纳入国家教育管理体系。其指出:“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办学的补充。”
一些与学前教育直接相关的政策文件也提出了发展民办园的指导意见。1979年《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指出仍要坚持“两条腿走路”方针,恢复、发展、整顿、提高各类托幼组织。1983年,在人民公社制度取消、以户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高歌猛进的背景下,原来依托于人民公社的农村幼儿教育体系瓦解。1983年《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提出:“农村应以群众集体办园为主,充分调动社(乡)、队(村)的积极性;县镇则应大力提倡机关、厂矿企事业、街道办园,并支持群众个人办园。”为降低成本、减员增效,1984年城市开始进行国有企业改革、政府部门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企事业单位逐渐脱离其社会职能,使福利式办园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在此背景下,城市部分公办园和农村集体办园被转化为民办园。但总体来说,国家仅仅是鼓励、支持民办园发展。1989年国家教委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指出: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在政策的许可、支持下,民办学前教育重新启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