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我国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截至2018年5月,辽宁、安徽、甘肃、天津、云南、湖北、浙江、上海、河北、内蒙古、陕西、海南、江苏、河南、青海、广东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以政府文件形式印发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配套文件。但不可否认的是,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绝非一蹴而就,未来一段时期可能会曲折前行。
(一)分类改革缓慢的缘由
其一,政府组织行为特点决定了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缓慢性。我国民办教育是在公立教育体制之外的新生事物,民办教育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往往要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包括税务、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审计等,在科层体制下,教育部门难以单方面推进涉及多部门的教育政策的落实。不仅实现多政府部门之间的有效配合有一定难度,还要受既有规则能否及时做出调整的影响。民办教育政策的制定具有“剧变”(而非“渐变”)和“理想导向型”(而非“问题导向型”)的特点,这容易使新政策与现实之间产生较大的差距[123],相关政策难以及时调整,新政自然无法顺畅落地。
其二,分类管理面临诸多法律政策的限制。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尚未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公司法》不衔接,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未明确。地方政府层面,法人登记的条件不清晰,奖励或补偿的标准差异大,现有民办学校转为营利性的过渡政策不完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管不健全。学校层面,政府扶持有待加强,融资问题亟待突破,办学自主权有待落实。[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