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时期,政府对学前教育继续予以高度重视,领导、管理、政策保障有力,学前教育事业获得了稳步的发展。
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明确列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中。1982年,国务院在《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注意发展学龄前教育”,确定了“六五”期间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指标。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九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并明确指出,“幼儿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都应重视幼儿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强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制定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逐步形成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格局。因国家机构改革,全国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设在全国妇联的办事机构被撤销,这一度影响了幼儿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明确了幼儿教育事业“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同时明确规定了教育、卫生、计划、财政、劳动人事等部门对幼儿教育发展的职责,形成了由上而下统一领导、“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1989年,国务院批准了新中国第一个幼儿教育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形成了全社会对幼儿教育事业齐抓共管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