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时期,党和政府确立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明确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中优先发展教育、科教兴国的战略。教育行政机构得到恢复、发展和改革,对幼儿教育的领导力量加强,实现了对全国幼教事业发展的计划、组织和集中领导。各级政府认真履行领导和统筹学前教育发展的职能,学前教育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78年,教育部在其下属的普通教育司内重新设立了幼教特教处,失去国家机关专职领导长达16年之久的学前教育事业又有了行政领导机构[1],事业发展走上了快车道。1979年3月,恢复设立了中国人民保卫儿童全国委员会。1979年7月至8月,教育部、卫生部、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妇联联合召开了“全国托幼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还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五个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会议建议国务院设立托幼工作领导小组,由教育部、卫生部、计委、建委、农委、财政部、商业部、民政部、劳动总局、城建总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和中国人民保卫儿童全国委员会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会议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与全国托幼工作领导小组相应的省级托幼工作领导小组,由省级相关部门组成,以保证全国托幼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批示精神在基层能得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高度认可这一会议,并于1979年10月11日转发了《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托幼工作领导小组由时任国务院副总理陈慕华任组长,办事机构设在全国妇联,以加强对托幼工作的领导力度,统筹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托幼事业的发展问题,使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很多关键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与此同时,国家举办幼儿教育机构,政府以财政投入履行办学职责。这个时期,幼儿园以集体办学为主,政府与幼儿园是上下级关系,允许办园单位税前预留文化教育经费,同时工矿、企业、机关、学校等以免费或低费的托儿所、幼儿园作为一种社会福利提供给其成员,受益对象主要是单位的职工。此外,政府重视通过制定政策性文件,规范幼儿园的工作秩序和教育教学质量。教育部于1979年颁发的《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1981年颁发的《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强调和突出了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机构,并对幼儿教育的方针、目标、内容和制度做出了详尽的规定,较为迅速地恢复了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