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属于基础教育,是一种长期的、见效慢的国家“投资形式”。义务教育不能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它是一种潜在的生产力。从长远来看,义务教育需要投入大量经费。可以说,义务教育经费的充裕与否直接决定着义务教育的成败。清末及民国时期,倡导义务教育的仁人志士也认识到了这一点,认为义务教育不收取学费,甚至有政治家认为不仅要不收取学费,而且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衣服、书籍等都要由国家来提供。由此可以看出,义务教育的确是一项耗资巨大的工程。然而在清末及民国时期,政府所有的收入大多用于军费,即使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但也往往被挪用于军费或者被纳入私人腰包。在这种情况下,义务教育“输血不足”,“贫血”导致当时的义务教育必然难以“生长”。
新中国成立后直至改革开放以前,义务教育的发展环境并没有好转多少,由于当时中国落后的经济基础及后来“大跃进”和“**”的影响,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并没有达到足够的要求,义务教育在此阶段走得比较艰辛。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以后,国家开始大面积推行义务教育。要求:“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地方各级政府“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同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这些措施都体现了国家对义务教育的重视。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经济还比较落后,以上各种法律只是模糊地说“应当高于”,“逐步增长”,这种模糊的表达也只是一种无奈之举。因此,很长一段时间,我国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不足,实行的还是一种收费的义务教育。同时,投入不足导致教师工资拖欠,教育财政资金不足,代课教师过多,学生辍学等现象十分严重。而且教育法规方面用词模糊,对各级政府的约束力不大,致使大多数中小学艰难维持。学校不得不征收学杂费、赞助费、书本费等费用,家长不仅要履行送子女去学校的义务,还要承担为义务教育付费的义务,严重影响了义务教育的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