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中存在的政府间责权不清,地区间教育投资不合理,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等问题,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指出,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强化中央政府承担义务教育的保障义务,从法律层面理清了义务教育中的事权与财权关系。
新的义务教育管理政策是在构建“中央管理和地方管理并重”的体制政策框架下对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调整,其重点在于完善中央统一领导、省级政府统筹,地方分级负责的教育管理新体制。省级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科学规划、政策支持和监督保障,重点探索和解决相关体制机制问题,在政策、制度上有所突破。“统筹规划”思想的提出,意味着国家加强了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明确了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管理中的责任,加强了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的权力和责任,为我国义务教育的高效发展提供了保障。义务教育是社会发展中的公共产品和公共事业,是国民整体素质提高和国家未来发展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