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举办者(出资者)的不同身份为标准,将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区分为事业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63],在身份地位、工资福利、监督管理等方面实行巨大的差别待遇,是当前影响民办教育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因此,民办学校能否成为教育公共服务提供的重要主体和教育公共治理的主要伙伴,不仅取决于完善的政策法律体系和良好的外部环境,更重要的还在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和整体进程。
事实上,除了举办者不同以外,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体制渊源、活动领域、提供产品等方面并无实质差异。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出台以前,民办学校一直都被称为民办事业单位。然而,经过多年的市场化改革,我国的教育领域并没有发生重大的结构性转型,公办学校在教育公共服务领域仍然具有绝对的支配性,民办学校则依然羸弱。公办资源在民办教育领域的扩张,已经成为目前民办学校发展的最大障碍:一方面,公办学校垄断了几乎所有的优质教育资源,包括经费、师资、生源等,使民办学校的生存空间受到很大挤压;另一方面,民办教育的结构也正在发生变化,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和独立学院数量在不断增加,而真正民办教育机构的发展却不如预期。
鉴于事业单位有着官僚化公共部门的通病,近年来,事业单位一直在进行各种改革,虽然其中的市场化探索备受诟病、聘用制合同形同虚设,但是正在全力推进的养老保险和分类改革仍然为事业单位提供了继续改革深化的方向。而民办教育的从业者与研究者则一直希望能和事业单位同等地位同等待遇。这为我们提供了两种不同的思路:是公办学校民营化还是民办学校事业化?
以民办学校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为例,目前主要有两种解决方式:一种是将民办学校定性为民办事业单位,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畴,以解决教师的后顾之忧,旨在确定并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另一种是将公办学校新招聘的教师全部纳入劳动合同管理,不再入事业编制,招聘教师人事关系实行人事代理,人事档案转入教育人才分市场。采用类似民办学校的方式管理公办学校教师,体现了公办学校对教师正在从行政化管理向法治化管理转变,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也逐步从身份依附关系转向平等契约关系[64],其目的在于加强教师流动并促进教育教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