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教育公平观:改革开放40年教育法律与政策价值取向的变迁
教育法律与政策的实质是对教育利益进行分配,这种分配离不开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教育法律与政策的价值取向是指教育法律与政策的制定主体基于自身的价值观,在面对或处理教育领域中的各种问题、矛盾、冲突和关系时所持的价值立场、价值态度及表现出来的价值倾向。由于教育法律与政策的制定主体存在着自身的需要,因此,某一特定时期对特定的教育法律与政策会有不同的价值取向。教育公平是教育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与准则,并以此为基准,规定着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基本教育权利,规定着教育资源与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合理分配。[1]可见,教育公平是教育法律与政策追求的价值,它包含教育起点公平、教育过程公平和教育结果公平,三者是个统一体。教育起点公平是指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受教育权利。受教育权利公平是最基本的教育公平,主要体现在价值层面和制度层面,包括每个人公平地享有受教育权利,公平地享有个人发展所必需的教育资源,公平地享有对高级教育利益的竞争机会权。教育过程公平体现在整个教育活动过程中。教育过程公平不仅包含主观方面的公平,如教师公平地对待学生;而且涵盖客观因素的公平,主要表现在教育活动的有形投入方面,如对教育活动配置的师资力量、教学硬件设备、教育经费投入等方面的公平,通过相应的制度、政策继续体现和维护教育公平等。教育结果公平是指每个人都能有效利用所提供的教育机会,取得符合其个性、智力、能力的学业成就,从而为其未来发展创造条件,最终体现为学业成就和教育质量的平等。“教育公平的概念是唯一的,它有一个确定含义或本质,以表征其所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但教育公平观却是历史变化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教育公平的认识是不同的。”[2]教育公平原则是一个具体的历史范畴,不同国家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认识和价值取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法律与政策的价值取向在不同时期强**育公平的不同方面,对教育公平的理解经历了一个逐渐深化、趋于实质的认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