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的教育实现着由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从权利平等到优质均衡的渐次转变,教育体制改革集中地表现为“教育效率优先,兼顾教育公平”的价值取向。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我国基础教育领域开始了以突破原来的教育体制和教育观念,尝试增加新的变革因素和形成新观念为特征的改革探索。针对当时基础教育学校数量少、质量差、师资力量薄弱、设备严重缺乏等问题,基础教育改革首先从系统的体制改革入手。《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衡量任何学校工作的根本标准不是经济收益的多少,而是培养人才的数量和质量”。《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下放管理权,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也影响了教育体制改革。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综合配置、分步推进”的方针,进一步推进以下放管理权为特征的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现阶段,基础教育应以地方政府办学为主……”并指出:“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基础教育管理权利和责任的分权分级管理体现了经济性价值取向。1997年国家教委《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进一步指出,“可依实际情况实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社区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等多种形式”举办义务教育。为扩大现有民办学校的规模,1998年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又提出:“今后3—5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办学形式,均可大胆试验。”效率优先原则在基础教育体制改革中得以充分体现。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从政策上重视义务教育的公共属性,注重做到教育起点公平;同时将非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放开,充分考虑实现教育效率的提高。200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将“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正式确立下来。国家通过上述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横向和纵向管理权的下放,以扩大地方办学自主权,盘活有限的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