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是一个伴随经济发展和社会民主化逐渐扩大和深入的过程,在不同的阶段,问题和重心各不相同。在广大的农村和西部地区,贯彻“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保障“起点的平等”,最重要的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在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之后,中等教育的公平具有结构性的关键作用,高等教育机会的不公平主要是中等教育结构性特征的积累和延续。在高等教育大规模扩招之后,普通高中成为狭窄的“瓶颈”,中考竞争的激烈程度远远超过高考。这种对教育过程公平的要求,就教育制度安排而言,接近于“过程的平等”。改革开放40年,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障教育公平的政策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均衡发展
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给予了越来越多的财政支持。2002年4月起,国务院规定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从以乡镇为主转移到以县为主,由县级政府统筹九年义务教育经费,并接受中央及省级财政的教育转移支付。2005年,《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确立了“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农村中小学春季学期开学起,分年度、分地区逐步实施。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中央财政同时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启动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2007年,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中央财政同时对中部地区和东部部分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的保障水平。2008年,各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秋季学期开学前颁布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扩大免费教科书的覆盖范围。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免学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