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政策与法律卷

二、保障公民教育公平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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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及义务教育,保障教育机会均等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义务教育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普及义务教育的法律,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使普及教育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义务教育法》指出,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但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强调统一步调,可以根据本地经济文化发展的具体状况,来决定适合自己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步骤。在保障平等的入学机会、促进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1986年版的《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普及教育进入了以制度推进实施的历史发展新阶段。此后,全国迅速进入“普九”(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状态。1997年,我国政府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它们同意,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和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2005年开始,我国的义务教育进入了免费时期。2006年6月,《义务教育法》通过修订。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指出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投入体制做了新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从2008年开始,我国实现了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这被认为是政府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消除失学儿童现象的又一重大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