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创新人才培养水平明显提高,进入人才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行列,教育现代化基本实现”的目标任务。“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性阶段。实现教育现代化要以法治为根本保障。但是我国的教育法治建设与党和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要求、人民群众的期待,以及推进国家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还不能完全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需要。
(一)教育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不能完全满足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法律从无到有,已初步形成教育法律体系,但从整体上看,现有的教育法律体系还不能完全适应国家整体法治推进和教育改革发展的步伐,与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相比,与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推进教育法治建设的新要求相比,还有许多问题和不足。
一方面,我国教育法律还存在很多立法空白。立法及修订不及时,与新型社会管理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严重脱节,影响了教育自身改革与发展。根据立法规划,教育法律方面要“六修五立”,也就是要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考试法》《学校法》《终身学习法》《学前教育法》《家庭教育法》等。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一揽子修正的草案。但总体来看,我们的教育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教育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全面性,在很多领域还是空白,如《学校法》《农村教育法》《学前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终身教育法》《教育投入保障法》《考试法》等。[32]一些法律,如《学位条例》《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制定时间较早,其中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需要。另一方面,法律实施的配套制度制定严重滞后,每一部法律的配套实施制度或下位支持制度尚待完善。比如,《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7月1日开始施行,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14日才发布;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改,而实施细则至今仍未进行修改。[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