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填补立法空白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教育法律体系
健全教育法律制度规范体系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基础和根本。我们要坚持立法先行,加大立法力度,填补法律空白,坚持教育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以法律规范引领和推动教育改革,保障和促进教育发展。教育立法要达到全面覆盖各级各类教育、全面覆盖各种教育行为、全面调整各种教育利益关系的目标,形成纵横交错、疏而不漏的教育法网,通过法律的完备性,形成“全面的”教育秩序。因此,应结合现实国情,努力实现教育领域内重大问题有法可依。
我们要把国家的教育发展战略、人民群众的热切关注作为重要的依据,确定教育立法的目标。《教育规划纲要》提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从中可以看出《考试法》《学校法》《终身学习法》《学前教育法》《家庭教育法》是国家教育战略关注的重点,在教育法制建设与发展中具有重要性、优先性。
目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完成修正,其他立法项目也在积极推进。除了《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立法项目,还要积极推动制定教育行政法规,目前不能制定法律的,可以先起草行政法规。要加快部门教育规章及相关配套文件建设,根据实践需要,按照及时、系统、有效、针对性强的要求,在招生考试、师生权益维护、学校管理、教材选用、教学行为规范等涉及群众和公共利益的重要领域,整合管理措施,统筹考虑制度安排,制定、修订相应的综合性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推动管理措施、改革举措的稳定化、规范化。要加强教育标准、规范性文件等“软法”建设。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虽然不属于法的范畴,但是可以视为一种“软法”,作为法律的配套文件,在教育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