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是教育领域永恒的话题,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思想的基本要求。我国虽然在宪法、教育法律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文件中都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但由于现实中人们社会经济地位的复杂差异性,以及立法与政策制定中应有的合理差别对待标准的缺乏或随意,导致了平等保护的制度性缺陷,公民受教育权难以从法定的平等权利变为现实的平等权利。现实中不均衡的教育资源配置,地域、城乡、校际差异的扩大,以权力、金钱为基础的强势择校,以“校中校”“名校办民校”“补课费”为表现的教育乱收费,以及公立义务教育中精英与平民的划分,使得教育不平等这一社会问题备受关注。[12]维护教育平等,是教育公共性的基本诉求。
(一)从“义务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
农村基础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虽然改变了过去教育由国家统包统管的局面,明确了各级政府特别是县镇两级政府的办学责任。但实践表明,义务教育的责任重心逐步下移,最后落实为“以乡镇为主”,造成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越来越大,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造成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随着乡镇财力的萎缩,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以乡镇为主”的农村基础教育管理体制难以维系农村教育的发展。基础教育阶段的学校必须完成国家对国民普及基本知识的职能,保障公民基本受教育权的落实,它所提供给受教育者本身的效益远远小于受教育者给社会所带来的效益,这类教育不应当由市场机制来运作,不适合由私人部门来提供,不应该像市场上的商品一样自由买卖、消费。[13]
针对农村基础教育发展存在的困难,2001年5月,《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发布,规定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管理“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针对农村在校生因贫失学,辍学率上升的趋势,200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提出,要在已有助学办法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争取到2007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学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针对乱收费问题,2004年3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要求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学开始,在全国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实行“一费制”[14]。为解决制约西部农村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瓶颈”问题,2004年起,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2004年到2006年三年时间,中央共下拨90亿元资金用于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覆盖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的7651所项目学校,其中,西部地区批复项目学校5086所。到2006年年底,西部地区农村中小学新增校舍面积1076万平方米,满足了207万寄宿生的就学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