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政策与法律卷

二、以公共性为目标价值,提高教育法律与政策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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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教育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与完善过程中,准确把握教育活动和教育改革的复杂性,深入理解教育法律与政策的内生的基本价值,就成为提升教育法律与政策水准和改革决策质量的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无论是法律还是政策,都要遵循事物发展本身的规律。

法律与政策的科学性首先表现为法律与政策的价值理性。在法律与政策的发展变迁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价值选择的两难困境和摇摆现象,其本质在于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对立和统一。实现教育的公共性,首先应该消除法律与政策的价值偏失现象,建立中立性、价值内生性的价值规范体系。维护教育的公共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诉求在教育上的反映。必须正确认识教育公共性的内涵,并将其作为教育法律、政策选择与安排的基本价值,使立法与政策的制定能够符合教育规律,真正体现教育公共性的要求。

教育影响具有广泛性。这集中表现在教育超越了“私域”的范畴,不仅仅影响单个人或团体,而且正在或将要对多数或绝大多数人、团体产生普遍的影响,并通常促使政府机构制定相应的公共政策。同时,教育问题可以超越地域的限制,而对一个国家内部的公共生活产生相似的影响,也可以超越国界的限制,而对全人类的共同生活造成潜在或现实的影响。教育的公共性表现为它超越了人为的地理界限,不但对公民个人产生直接的影响,而且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从而使所有社会成员都在客观上潜在地、共同地受益,没有一个个体或团体可以置身于其外。这样,教育问题的解决就不仅是为了满足公民个人的利益需求,而且也是为了实现具有社会共享性的公共利益。公共性是现代教育的基本属性,教育的公益性、平等性、民主性、科学性等特点均源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