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逐渐形成了政府包揽办学的单一办学体制。这种政府包揽的格局不仅限制了社会各界参与学校办学的积极性,而且由于受到政府财政能力的限制,难以回应迅速发展的经济对各级各类人才的需求。改革开放以后,在党和国家的鼓励下,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知识分子积极着手创办了许多民办教育机构,社会力量办学开始迅速兴起。1978年以后,针对民间办学中出现的混乱无序现象,政府逐渐加强了对社会力量办学的规范与管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出台,明确了社会力量办学的地位和办学的主体,使得社会力量办学逐渐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中共十四大以后,党和政府大力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办学。1992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进一步指出,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应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并且就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1997年,国务院又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性质和地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认为它“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并且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它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并就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和活动,资产与管理,奖励与扶持等政策做出了全面的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民间办学已经进入了依法办学、规范管理的发展阶段,极大地调动了社会各界办学的积极性,打破了之前政府包揽教育的办学体制,逐步实现了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共同参与办学的新型办学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