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政策与法律卷

六、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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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制建设是整个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陆续制定了《学位条例》和《义务教育法》,这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开端。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要加快教育法制建设,争取到20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教育法律体系的框架。此后,国务院和教育部组织教育界、法律界的专家经过深入研究,确定了这个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分为国家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及教育规章三个层次。

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教育法》,这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我国教育内外部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发挥着母法或者根本大法的作用。《教育法》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国家保障教育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原则和法律措施,对教育的基本制度、学校法律地位、教育与社会关系等涉及教育事业的全局性问题做出了根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为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教育从此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在制定和颁布《教育法》的同时,我国也加快了制定专门性教育法律的步伐。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教师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为教师制定的法律,它以提高教师的法律地位和专业素养为宗旨,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义务、资格任用、培养培训、考核奖惩等。《教师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的教师队伍建设走上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道路,对于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地位作用、体系结构、方针原则、办学职责、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等做出了明确的规范。《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职业教育进入了法治轨道,为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1998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性质地位、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高等教育的投入和保障、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以及高等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原则、民办学校的设立、学校的组织与活动、教师与受教育者、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扶持与奖励等。以上7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奠定了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此外,国务院还制定和颁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教育行政法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也发布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幼儿园工作规程》等部门教育规章。这些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和部门教育规章,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立法权的市的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法律体系。[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