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政策与法律卷

二、简政放权与公立学校办学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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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的调整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主体一元化”社会中形成的类似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公立学校办学定位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日益脱节。政府对公立学校的严格控制导致学校办学僵化、效率低下,并且难以调动各方面力量拓展办学资源,严重限制了公立学校的发展和办学质量的提升。在急需依靠教育“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以大力建设社会主义的情况下,公立学校在办学体制上的弊端不仅受到了教育研究者的批评,也引起了决策层的关注。为形成既利于政府统筹管理,又能让学校具有适当的办学自主权,还能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办学的新型的权力关系,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式启动了办学体制改革。《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在教育事业管理权限的划分上,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主要是对高等学校统得过死,使学校缺乏应有的活力;而政府应该加以管理的事情,又没有很好地管起来。……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从教育体制入手,有系统地进行改革。改革管理体制,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坚决实行简政放权,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调整教育结构,相应地改革劳动人事制度。还要改革同社会主义现代化不相适应的教育思想、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根据改革目标的上述表述,“简政放权,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是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因此,在这场对办学权力的再分配中,放权不仅包括从中央向地方这一向度,还包括从政府向学校放权这一在新中国教育历史上首次出现的新向度。

在高等教育阶段,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安排,“简政放权”给予公立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包括:“在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计划的前提下,高等学校有权在计划外接受委托培养学生和招收自费生;有权调整专业的服务方向,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写和选用教材;有权接受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和任免其他各级干部;有权具体安排国家拨发的基建投资和经费;有权利用自筹资金,开展国际的教育和学术交流;等等。”简政放权之下,政府与公立学校之间原有的“支配—服从”关系开始发生变化,特别是高等学校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办学自主权。此后,1986年国家教委、财政部又沿袭《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逻辑,制定了《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规定高等学校有权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自求平衡”的原则自主使用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经费;允许学校的后勤单位和校办工厂等采取“定额承包或其他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或“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在事实上成为一个经费独立的单位,也因此具有了与财权相应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