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我国的师范教育体系开始步入恢复、重建之路。同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的意见》,要求全国各地建立师范教育网,积极扩大招生;强调要争取在3—5年内,使文化程度较低的小学教师、初中教师、高中教师,通过有组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大多数都能分别达到中师、师专、师范院校的毕业程度。[15]1980年6月,教育部召开第四次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提出师范教育是教育事业中的“工作母机”,重新确定了我国师范教育三级培养的模式,大大强化了师范教育的职前培养功能,并重申了各级师范教育的培养目标。为进一步促进各级师范教育走上正轨,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促进师范教育恢复和发展的政策文件。1980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办好中等师范教育的意见》,充分肯定了中等师范学校的重要地位,强调中等师范学校主要培养农村小学师资的办学方向,提出能否面向农村培养合格的小学师资,是关系到农村能否普及初等教育的关键。[16]
在恢复和强化师范教育的职前培养功能的同时,中小学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也在有序进行。1980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在职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强调制定和调整中小学在职教师培训规划,建立和健全在职教师进修的考核制度,改善教师进修院校办学条件等。[17]《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提出“师范院校要坚持为初等和中等教育服务的办学思想,只有具备合格学历或有考核合格证书的,才能担任教师”,对师范教育制度的影响较为深远。此后,《关于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的意见》(1986年)则进一步强调要将师范教育提高到发展教育事业的战略地位上来,明确师范教育要根据基础教育的实际情况进行层次和分工的划分,《义务教育法》(1986年)也要求“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明确了政府在师范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将发展师范教育上升至法律的高度。在此段特殊时期,包括《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年)、《教师法》(1993年)、《教育法》(1995年)、《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年)等在内的法律、政策文件,形成了强调师范教育的叠加效应。应当承认,政府在决定发展师范教育上具有绝对权威,师范教育制度是国家与政府建构下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