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制度作为对教师实行的法定职业许可制度,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我国建立以标准为导向的教师教育管理的改革起步,也是我国教师管理向规范化、法治化迈进的第一步。[21]伴随着教师教育体系逐步走向开放,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由此成为现代教师教育制度建构的起点。
(一)教师资格制度的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1986年,《义务教育法》首次提出我国将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第十条“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之规定,直接将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上升至法律层面。1995年9月正式实施的《教育法》也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明确了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地位。[22]为贯彻落实《教师法》关于教师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国务院于1995年颁布《教师资格条例》,指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并对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教师资格条件与认定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标志着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正式建立。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对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提出要求,规定“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开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教育部于2000年依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首次规定申请者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学历,各级各类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持毕业证书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而非师范生和社会人员需要参加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并对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资格认定申请、资格认定和资格证书管理做出了系统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