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乡村教师中大多数均为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随着“民转公”“清退代课教师”等政策的实施,直至2000年,民办教师与代课教师不再占据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政策的主体。
(一)改革开放初期以民办教师为中心的乡村教师政策
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发展状况,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民办教师队伍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建立起基本稳定的秩序,保证乡村教师整体素质良好。
1.补充和认定政策
1978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对民办教师要加强管理,对民办教师的招聘要县级部门根据县域内教育工作的需要统一规划。对民办教师的招聘程序强调本着能力为重的原则,学校、大队提名,公社推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任用证书。这一政策将民办教师的管理权限上调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调整了之前学校、大队、公社各自均可以聘任民办教师的乱象。同时,为了避免各地毫无计划地一哄而起,1981年教育部转发了《河北省关于整顿民办教师队伍经验的通知》,要求对民办教师进行全面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发给证书;不合格但是可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发给试用证书,但是需要督促其继续学习,经过一段时期考核合格再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予以辞退。至此,乡村民办教师的补充和认定政策基本确定。[29]
2.待遇政策
从改革开放开始至20世纪末,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和发展较快,关于民办教师待遇的政策变化比较频繁。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对民办教师逐步实行全面工资制度。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筹措农村办学经费的通知》指出,此后农村中小学教师全部实行工资制度,并且不再区分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一视同仁。在其他待遇方面,民办教师享受与公办教师同等的待遇保障政策。但由于受到长期存在的观念掣肘,以及乡村教师管理权限集中于乡镇的低层级状态,该时期乡村教师队伍相关政策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