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政策与法律卷

二、民办教育政策法律建设的快速发展时期(1992—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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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以后,我国开始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教育领域开始了力度更大的体制改革,民办教育也进入空前活跃和快速发展阶段,获得了更多的认可和重视,开始从公办教育的补充逐步发展成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2年10月,江泽民在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提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改变国家包办教育的办法。”以此为标志,教育体制的改革有了突破性的进展,民办高等教育开始有了较为明显的向市场靠近的趋势。

1993年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肯定了“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同时首次明确表述了国家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十六字方针:“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对民办教育的态度已经从一般性的鼓励和支持变成了“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十六字方针表明了国家和政府对发展我国民办教育的大政方针,对民办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在此期间,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开始出现,民办教育也推进到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领域。

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使解决民办教育的规范问题提上日程,从而促使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出台。从那时起,先后出台的教育法律中,均有涉及民办教育的条款。在1993年的《教师法》和1995年的《教育法》这两个重要的教育法律里,都较明确地指出了民办教育的性质、地位,提出了我国民办教育的法律基础,如《教师法》第三十二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等。

1995年年初,国家教委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确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我国教育事业的补充。该规定在遵守我国法律、维护我国教育方针的前提下积极引进境外企业或教育机构的资金来我国合作办学,有限度地向国外开放办学市场,取得了一定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