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这是我国民办教育走上规范发展道路的里程碑,是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史和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和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它从教育观念、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等方面对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该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及随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民办教育无法可依的状况,使得我国民办教育的合法性获得最终确立。民办教育事业获得广泛的合法性支持和社会认同,在教育权由国家转向公众的道路上迈进了一大步。
此后,在2003年3月,国务院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使得民办教育领域中的中外合作办学开始有法可依。该条例指出:“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这是我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也是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向教育提出的更高要求的重要措施。
2007年2月,教育部发布《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就民办高校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则明确了独立学院的民办属性和学位授予权,对于独立学院的规范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