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政策与法律卷

一、确立了民办教育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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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对私立学校实行的是“公私兼顾”的政策,后来受苏联教育学界1952年《关于作为社会现象的教育的专门特点的争论总结》的影响,教育被简单地归结为社会上层建筑,是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的。这一观点在1957年毛泽东同志《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被延续,到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确立为“两个必须”的教育方针,教育被确定为是意识形态的重要阵地,民办学校因丧失其合法性而退出了历史舞台。

改革开放以后,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理论前导下,教育学界开始了对教育本质问题的大讨论,认为教育不仅仅具有单纯的政治功能,打破了教育是上层建筑的错误认识。这些学术争鸣和理论探讨,为民办教育政策法律建设的突破提供了理论基础。20世纪80年代初期,公办教育资源的社会供给严重不足,民办教育被认为具有“拾遗补阙”的作用,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获得了一种事实上的承认。虽然1982年《宪法》中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条款被视为是对恢复民办教育的肯定,但是当时的社会力量主要被认为是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主党派,对私人办学仍然是不置可否。民办教育存在与发展的整体政策环境并不明朗,也不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性。

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办教育开始被认为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成为“国家办学的补充”。但是,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还比较低,主要是以非学历教育为主的职业学校和业余学校的方式生存和发展。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民办教育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不但民办学校的数量迅速增加,而且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也在不断提升。民办教育开始由非学历教育进入学历教育领域,民办教育的办学范围得以迅速扩大。但是从总体上看,在1997年以前,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并不牢固,其办学范围受到国家政策的严格限制。换言之,民办教育的合法性依然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