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40年的政策法律建设,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办教育政策法律体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现有的教育政策法律已经覆盖到民办教育的主要方面,如民办教育的办学方针、分类管理、法人登记、办学条件、设置与审批程序、管理结构、相关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等。这表明我国民办教育政策法律体系在事实上已基本建立。
第二,民办教育的政策法律体系的层级结构基本形成。就法律而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赋予了民办教育的合法性地位;《教育法》作为教育基本法,对各级各类教育具有普遍约束力,它实际上规定了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以及民办学校和政府、师生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教师法》规定了教师资格与条件等;《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学校的设置条件、程序和合法权益等。由此,一个以《宪法》为母法,以《教育法》为基本法,以《民办教育促进法》为核心,由《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共同组成,同时包括国务院的有关行政法规、教育部发布的部门规章,以及各地制定的有关民办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中国民办教育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第三,民办教育发展中一些重大的政策问题得到初步解答。从民办教育发展的历史来看,民办教育在发展过程中遭遇了一些重大政策问题,而民办教育政策法律体系的建立过程,就是对这些重大政策问题逐步解决的过程。主要成果有:①确立了民办教育的合法性;②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公益性;③赋予了举办者营利与否的可选择性;④规定了民办学校及其师生与公办学校及其师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⑤初步明晰了民办学校举办者与不同类型学校之间的产权关系;⑥规定了不同类型民办教育的优惠措施与办法;⑦划分了政府的职责范围,规范了政府与民办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等等。对这些重大政策问题的原则性回答与不断修正,为新时期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创造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政策法律环境,有利于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